要求企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吗?不需支付违约金。这条可认定违反合同法无效条款吗?
更新时间:2019-12-21 13:31:31
问题描述:
我和一间日企签订《财务工作代理委托协议》,2019.5.1--2020.2.28止。今天2019.09.23日,企业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协议。请问,我能根据
合同法107条,民法通则111条,要求企业支付
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吗?因为协议中只约定支付一个月通知金,不需支付违约金。这条可认定违反合同法无效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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