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更新时间:2018-09-07 18:17:16
问题描述:
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甲方所转让的100%股权乙方清楚知道该公司是认缴
注册资本乙方同意放弃所有对该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的权利。
乙方承诺办理完成交接手续后以自有资金对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实缴注册资本再15个工作日后对该公司完成实缴注册资本。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