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申请过与A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仲裁裁决驳回,这样的判决对吗?
更新时间:2018-09-09 19:01:11
问题描述:
A公司将工程承包后转包给了B公司,B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以A公司的名义施工,我受雇于“包工头”。去年我申请过与A公司确认
劳动关系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我与A公司没有劳动关系驳回我所有的请求,今年我拿着“包工头”以A公司项目的名义写给我的《工资结算单》,上面盖有A公司项目资料章,向法院起诉,诉请A、B公司与“包工头”共同支付拖欠我的工资。
一审法院判决:“因我与A 公司 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仲裁裁决驳回,我系受雇于”包工头“个人从事劳务,在本案中亦选择按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主张要求A、B公司承担偿还工资债务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以认定他们之间是转包。
这样的判决对吗?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包工头”为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就是实际施工人)拖欠我劳动报酬,给我造成损害。A、B公司不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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