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警队责任认定书没有出来,兴庆区交警一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维君承担主要责任
更新时间:2018-09-10 13:18:37
问题描述:
2015年10月17日13时38分许,原告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巷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被告谢某明驾驶的小型轿车同方向停车开关车门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
交通事故。
事发后,被告谢某明不断找原告要求预付修理费,交警队也以肇事逃逸施压催促原告尽快给对方修车。原告由于自身身体有病(因甲亢引起的低血钾,周期性麻痹),每天往返交警队等原因深感心力交瘁,为了自己的身体, 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谢某明指定的修车人被告汽车
有限公司预付了40000元维修费(信用卡付款凭证和收据为证)。当时三方还约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场确认维修清单及损坏情况,在交警队责任认定书没有出来,车辆没有定损之前,不容许修车,汽车有限公司客服经理当时同意并交代了工作人员王娟,该工作人员做了标注。汽车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定损和实际拆卸维修损坏确认的情况下,单方面听从被告谢某明的要求,不顾原告一再要求,就擅自修车并让被告谢某明将车开走。
2015年11月11日,交警一大队出具了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某君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谢某明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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