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姨妹去乡卫生站就医,打吊针去世了。我说了盆友大夫,他说归属于医疗事故纠纷。

更新时间:2020-02-18 09: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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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姨妹去乡卫生站就医,打吊针去世了。我说了盆友大夫,他说归属于医疗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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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属于的情形,在临床上将其称之为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患方不配合治疗及疾病的自然转归等。  
    (一)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  在医疗实践中,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三)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与该种疾病相关的其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病理状态。这里所说的并发症,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四)患方不配合治疗  患方不配合治疗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五)医用产品损害  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  
    (六)非医疗意外  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门诊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七)疾病的自然转归  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八)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也是非法行医行为。  
    (九)非人身损害纠纷  所谓非人身损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诊疗护理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收费不合理,医生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的名誉受损等等。
    2020-02-18 09: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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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需要被侵权人举证医院有过错。。
    2.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推定医院有过错,你不用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因此,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诊疗的医务人员。
    5.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0-02-18 09: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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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020-02-18 09: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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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丈夫头疼去看病,大夫只开过CT,結果一切正常,就拿药让回家了服,深夜人死后,来到都没有量血压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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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一事儿是医疗事故纠纷,患者是脑溢血手术治疗,住了十二天了在转好了,提前准备住院了,但想不到五月五
据《侵权责任法》第5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还得根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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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姨子去乡卫生院看病,打点滴死了。我问了朋友医生,她说属于医疗事故。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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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娘感冒,在农村诊所打吊针,一个人走路去的。打吊针的时候突然死亡。今天的事。我该怎么办?
有没有报警?死亡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错 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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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小诊所要求我宝宝打针,送省妇幼ICU抢救一天宝宝没救了,请问属于医疗事故吗?
你好!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通过鉴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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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是乡村医生,前段时间中午有个小孩来我家里打针,晚上就去世了,但是检查报告出来与药物无关,我爸爸
你好,通过你的描述你父亲可能会涉嫌非法行医,不过也要具体看案情,可以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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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前又骨折了。医院有责任吗?
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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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男科医院就诊,医生没给我化验报告也没告诉我什么病症就直接打针,打针也不说打的什么也不说打的什么?
从法律角度看,医院在诊疗过程中需履行多项义务和责任。首先,医院应确保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其次,医院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详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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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延误怎么办,能上诉赔偿吗?
你好,有证据证明是误诊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损害的,协商不成,可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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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完孩子后,还没长住我该追究医院的责任吗?
那要弄清楚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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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巡还使一次性针管给病了,当病人发现了,要求赔偿,应该是赔多少呢
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一般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协商快速便捷,调解由第三方介入更公正,诉讼则具法律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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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醫院做手術給感染了,算不算醫療事故
术后感染处理需分情况。若属医疗事故,应收集证据,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必要时提起诉讼。若非医疗事故,可与医疗机构沟通,寻求合理治疗方案。同时,患者应积极配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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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医院检查胃肠镜,诱导家人签字切除(别的医院都说不用切除的大小)感觉被骗了,怎么投诉
建议投诉维权。具体操作:1.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签字文件等;2.联系医院投诉科,反映问题并提出诉求;3.如医院处理不满,可向卫生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投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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