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同意,对面提起诉讼,是否是合法的?是否能作为遗产继承。老人死后谁与他同住
更新时间:2018-09-13 10:39:29
问题描述:
房子是在城市内。大概是1920到30年代由奶奶的妈妈和奶奶的姐姐,在路边捡的砖头,随意在国家的
土地上盖的四栋房子。奶奶的妈妈死后由我爷爷和奶奶使用。爷爷奶奶共姊妹八个。四间房屋分别分给老二。老三,我爸和老五使用。老二,老五是门面,老三和我爸爸是住房。爷爷奶奶死后,城市改造,扒掉了老二和老五的门面,并赔了钱或地皮,我们没分过赔的钱。之后我们把自己的房子在前面扩建然后扒开一个门,成了门面。一直以来由我们一家管理使用。国家统一让办证的时候,各种原因办不下来。现在其它姊妹七个争这间房子的房租。我们不同意,对面提起诉讼,向我们要这间房子的共同管理权。并要求确定每个人的份额。一审判支持他们的请求,每个人12.5%的份额。我们提出的20年有效期已过。被驳回。 如果他们有权分的话。我想请问下。这种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子,在法律意义上是否是合法的?是否能作为
遗产继承。因为我知道不合法的财产打继承官司,是应该被驳回的,但是他们只是要求分得共同管理使用权。这种共同管理使用权会不会因为房子不合法被驳回。 还有老人遗留的没有
所有权的房屋,是不是不能被当作遗产。老人死后谁与他同住,且户口在那个地方。谁就享有占有权?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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