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生意纠纷。合伙人甲将其自留地地皮以股份形式签入合伙协议,并说明全体股东必须准时参加否则合伙协议解除;
更新时间:2018-09-14 08:24:57
问题描述:
甲乙丙三人合伙生意纠纷。合伙人甲将其自留地地皮以股份形式签入
合伙协议,折合人民币20万元,十五分之四股权;乙丙出资十五万购买机器两台,三人共同推选甲为合伙负责人,后在此地皮盖厂房(出资人为甲),后因甲百般推诿不核算账目且乙丙得知此地皮并不归属甲个人所有且此建筑物属违建后,监事乙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议并下发书面通知要求明确账目及商讨后续发展对策,并说明全体股东必须准时参加否则合伙
协议解除;后甲并未到场参加股东会;当日乙丙找到甲并且三人协商签订散伙协议,机器归乙丙所有,扣除乙丙工资后向甲补偿买机器垫资6000元,其他事物与乙丙无关。协议签订后甲拒不执行并且要求承担违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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