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和机动车保险损失这两个险种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时,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该如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更新时间:2018-09-15 20:27:17
问题描述:
在机动车保险中,诉讼时效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和机动车保险损失这两个险种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 1999年12月13日《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1999]256号)的表述为“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车辆损失险是指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予以赔偿的险种。很显然此时受损害的是车辆本身,因此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就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在双方肇事中,通常会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和机动车保险损失,而根据上述分析,这两个险种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此时,
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不同,那么,被保险人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呢?一般有以下两个做法: 一是哪个险种项下的损失最先确定,先索赔哪个险种; 二是等到事故全部处理终结时一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按照第一种做法,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问题,但实务中保险公司通常不予受理,理由是公司内部规定对同一起事故不做两个案子(由于保险公司对索赔材料不予受理,当然也没有相应索赔过的凭证)。正是这种原因,也就有了第二种做法。但有些时候第三者损害案件处理时间很长,需要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使得被保险车辆损失险的诉讼时效已过。此时,当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又有理由,认为车损险的诉讼时效已过,不予理赔。这就造成了本问前述案例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利益该如何维护呢? 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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