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些怎么补偿?这样的《工伤保险条例》
更新时间:2018-09-16 08:11:39
问题描述: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受伤而退休的职工同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受伤职工是拖着病残身体过日的,他们所受到的痛苦和生活成本都比常人高,这些怎么补偿?这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是否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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