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

更新时间:2018-07-04 07:13:31
问题描述:
刑事案件上诉后,高法决定开庭.但在开庭前夕,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参加,高法在这种情况下决定不开庭,并且经过合议庭下达了执行死刑的裁定.我想问问各位,高法在此过程中属不属于程序违法,还有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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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2018-07-04 07: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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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案号  
    (三)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四)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五)征询回避  
    三、  法庭调查  
    (一)宣读与陈述  
    (二)讯问和发问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四、  法庭辩论  
    (一)定罪辩论  
    (二)量刑辩论  
    (三)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小结  
    (四)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休庭评议  
    (一)定期宣判的情形  
    (二)当庭宣判的情形  
    (三)退庭程序  
    七、宣判程序  
    (一)入庭程序  
    (二)继续开庭  
    (三)起立宣判  
    (四)退庭程序  
    八、送达
    2018-07-04 07: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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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所以刑罚体系中没有规定死缓。死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可见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凡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都可以适用死缓;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死缓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没有确定的结果,只有导致两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即经过2年以后,或者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执行死刑。  
    2、死缓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  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法律对这一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靠审判机关判断。  
    3、死缓的执行场所。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4、死缓期满后的处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理办法:  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死缓期间的计算。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018-07-04 07: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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