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5日我与公司签订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7月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从那时起,公司再也没有安排我工作,也没给我一分钱的生活费,社会保险也没帮我交一分钱。现在我想进
劳动仲裁,但我仅知道社会保险的主张会得到支持,除了这之外,我还想主张补发生活费,但很多律师都说已过时效,补发生活费仲裁大概就支持2--3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条款适用要求补发生活费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吗?
2000年6月15日我与公司签订了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7月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从那时起,公司再也没有安排我工作,也没给我一分钱的生活费,社会保险也没帮我交一分钱。现在我想进劳动仲裁,但我仅知道社会保险的主张会得到支持,除了这之外,我还想主张补发生活费,但很多律师都说已过时效,补发生活费仲裁大概就支持2--3个月。<p><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p>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p>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p><p>这条款适用要求补发生活费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