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这里的“解除权发生之日”是不是指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之日或者是买受人应付房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8-09-27 13:58:37
问题描述: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我想问一下这里的“解除权发生之日”是不是指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之日或者是
买受人应付房款之日?谢谢!问题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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