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更新时间:2018-09-29 12:49:40
问题描述:
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
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本级政府 上一级主管) 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 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答案:BCD《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
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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