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建行可依法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和依法处分抵押物。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是否构成侵权?
更新时间:2018-09-30 12:26:34
问题描述:
原告:中国银行福建支行被告:李杉全被告:宾馆被告:王被告:柯1999年6月1日,李以建房为由向安溪建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6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月利息5.55%计算,李应当每月归还贷款本息2378.9元,如不按还款计划还借款本息,经催还仍不归还的,建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或申请查封抵押物。如连续六期或一年内累计六期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数额还款的,建行可依法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和依法处分抵押物。宾馆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1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保证合同还约定建行有权直接用安溪宾馆存款账户的资金予以抵销。同时,王、柯以其所有的址在县凤城镇先声区原县政府宿舍楼8号楼310房为李杉全的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与宾馆的保证范围相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1999年6月1日,李向建行领取借款100000元,后曾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审理中,建行承认其扣划宾馆部分款项,而李共已归还本金66278.58元及相应利息,尚欠借款本金33721.42元及相应利息未还。另查明,建行曾于2001年12月31日、2002年3月29日分别从宾馆的银行账户中扣划6948.02元和6972.63元,合计13920.65元,用以抵偿李向建行的上述借款。 问题:1.保证人宾馆与抵押人王、柯之间应承担何种
担保责任? 2.安溪建行从安西宾馆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抵押人王、柯应承担何种抵押责任?数额多少?(过程)要有法律依据结合事实分析。。。。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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