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计划生育相关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8-07-05 04:16:40
问题描述:
我和妻子2000年在农村未婚生育一女,在计生部门的催促下,交了社会
抚养费。2009年我们在
南昌登记
结婚,并取得了南昌户口,在取得了准生证的情况下,又生一女。请问计生部门要求我们再交第二个女儿的社会抚养费,合理吗?因为我取得了合法的准生证,我觉得我不应该交这个社会抚养费,不然的话,我就两个孩子都交了社会抚养费了。烦请各位律师们帮助分析一下,我是否还需要在有准生证的情况下,交第二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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