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应该由第三人供货商承担违约责任,也应当承担没有交付违约金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8-10-04 10:15:09
问题描述:
甲与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100万元货物。合同约定:乙应于签订合同前预交30万元给甲。甲应于2009.5.10前提供全部货物给乙,乙收到货物3天内付清全部款项,任何一份不履行合同 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标的额40%的违约金。由于甲供货商问题,甲延误向乙交货。2009.5.11乙催甲交货,否则
解除合同。此时由于乙等待材料停工2天损失2万元。2009.5.12 甲与丙运输公司签订合同并交付运输的货物,委托丙送到乙指定的收货地点(一般需要1天运输时间) 途中由于2009.5.12当天地震,中断运输10天。后于2009.5.22送达。此时,乙损失已达22万元(每天1万元)。乙公司认为甲逾期履行合同义务,交货超期再次延期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并要求解除合同,从而拒绝收货,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40万元。 甲认为:乙没有依约交付定金已经违约,而自己仍然依照合同交付货物,稍有迟缓,但基于上游供货商的违约责任,为免责事由,之后经过乙的同意继续延缓,但出现
不可抗力事件,完全可以免责。因此,应该由第三人供货商承担违约责任,甲 也应当承担没有交付违约金的责任。甲要求乙:收取货物,支付货物100万元,交付定金30万元,违约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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