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还有其他程序?是否可以列为个人财产?是否会被列为追债对象?
更新时间:2018-10-04 23:41:43
问题描述:
三位股东,甲占40(法人),乙占40(未参与经营),丙占20(我);
有限公司09年注册,甲方负责经营,经营过程中亏损100多万元,之后辞职由我经营,自2011年2月份至今,由于甲方经营过程中遗留债务较多且贷款压力较大,造成现经营过程中资金无法周转,8月份乙方将
股份转让给甲方(现还没有办理工商更改手续);问题1:如果我要求退股,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甲方如果不购买,是否还有其他程序?问题2:我在半年的经营过程中追加投入资金24万元(有财务清单),应该怎样追回?问题3:甲方名下无任何资产,我有住房一套,并且公司购买的3辆车均在我的名下,是否可以列为
个人财产?问题4:自2010年11月份之前,我主要负责出纳及业务工作,公司并未没有标准制度,尤其财务方面,只有一个先进日记账,也没有任何凭证,这件事情如果以后追究的话,应该怎样处理?问题5:我的个人财产,如住房(仅有一套)是否会被列为追债对象? 现在我应该怎么办才能摆脱?望各位老师详细解答,再次感谢,分数会继续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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