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辆江淮牌货车相撞,事故责任为他方全部责任,原本12月3号开庭却又因为修改诉讼人的事情而延庭
更新时间:2018-10-15 16:01:00
问题描述:
朋友的父亲于2008年3月份,在工地上班午休时间因骑电瓶车外出购物,与一辆江淮牌货车相撞,经医院抢救四天无效而死亡,对方车主共缴纳200元
医疗费,事故责任为他方全部责任,朋友父亲无事故责任。已将其车保全,司机已经判三年牢刑。至今案件还在处理中,应经半年多了,朋友一家非常着急,又因今年12月,朋友的爷爷去世了,原本12月3号开庭却又因为修改
诉讼人的事情而延庭,想在法院一拖再拖也为处理,现在仍在等待解决问题,为什么迟迟不能解决,希望尽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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