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上工作时间结算,不给加班费。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是否可以对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如果有时间限制
更新时间:2018-10-16 14:10:11
问题描述:
我想问一下:
1:平时上班时间为9:15-17:00,大小礼拜即一周工作5天,下一周工作6天。按照以上工作时间结算,每2周工作时间为85.25小时,是否超过劳动法的规定?
2:公司长期要求加班,如08年12月,09年1月,09年2月,每个月的加班时数均超过80小时。休息也要来加班,公司无法保证我每周一天的休息,而且所有加班均给我们结算调休,不给加班费。常从17:00开始加班至次日凌晨3:00-4:00,让我们回家休息4到5个小时9:15继续让我们上班。关于这样的加班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对于加班至次日凌晨是否有必须补休的规定?
3:对于以上加班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我个人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状态,我是否可以对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如果可以,那么需要哪些方面的证据?如果有时间限制,那是多久?
4:08年江苏
无锡职工最低基本工资调为850元,我工资单上基本工资一栏才450元加上福
利津贴岗位津贴2项之后才满850。我想问一下福利津贴和岗位津贴是否包含在基本工资之内。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