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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姜*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1126民初189号
  •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农民。

  • 被告:姜*,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润起

  • 书记员田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