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林**、福建鑫**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39元,减半收取18020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宁县。
法定代表人俞扬,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雁东。
被告陈*。
被告林**。
被告福**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旭彪
人民陪审员龚小英
人民陪审员张昌明
书记员林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