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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门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5927.91元,并已提供资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魏**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门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5927.9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周民初字第122号
  •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

  • 法定代表人俞扬,系该联社理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陆德仁。

  • 被告魏**。

  • 被告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旭彪

  • 书记员林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