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许*、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许*、徐**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14号。
负责人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汤举,男,1969年11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詹汤玉,女,1987年12月15日生。
被告许*,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徐**,女,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积平
书记员陈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