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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许*、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许*、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许*、徐**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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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周民初字第1033号
  •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14号。

  • 负责人宋**,系该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魏汤举,男,1969年11月19日生。

  • 委托代理人詹汤玉,女,1987年12月15日生。

  • 被告许*,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 被告徐**,女,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林积平

  • 书记员陈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