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张**、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中国建设**周宁支行应在2014年10月29日前预交诉讼费,但中国建设**周宁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14号,组织机构代码85774115-8。
负责人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汤举,男,1969年11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詹汤玉,女,1987年12月15日生。
被告张**,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肖**,女,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积平
书记员陈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