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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张**、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上网)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张**、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中国建设**周宁支行应在2014年10月29日前预交诉讼费,但中国建设**周宁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周民初字第1140号
  •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14号,组织机构代码85774115-8。

  • 负责人宋**,系该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魏汤举,男,1969年11月19日生。

  • 委托代理人詹汤玉,女,1987年12月15日生。

  • 被告张**,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 被告肖**,女,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林积平

  • 书记员陈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