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周**、福建省**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14号,组织机构代码85774115-8。
负责人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汤举,男,1969年11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詹汤玉,女,1987年12月15日生。
被告周**,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
被告福建省**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周**。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积平
书记员王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