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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周**、福建省**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上网)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周**、福建省**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周民初字第1125号
  •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14号,组织机构代码85774115-8。

  • 负责人宋**,系该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魏汤举,男,1969年11月19日生。

  • 委托代理人詹汤玉,女,1987年12月15日生。

  • 被告周**,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

  • 被告福建省**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5号。

  • 法定代表人周**。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林积平

  • 书记员王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