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周宁县支行与被告林**、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周宁县支行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林**已偿还拖欠原告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周宁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住所地周宁县。
单位负责人蔡**,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林,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银,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
被告陈**。
被告陈**。
被告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孙秋
书记员林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