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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周宁县支行与林**、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周宁县支行与被告林**、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周宁县支行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林**已偿还拖欠原告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周宁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周民初字第627号
  •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住所地周宁县。

  • 单位负责人蔡**,系该支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陆林,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丽银,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林**。

  • 被告陈**。

  • 被告陈**。

  • 被告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孙秋

  • 书记员林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