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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林*、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上网)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林*、叶**、孙**、上海曹安**理有限公司、福建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应在2014年5月1日前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周民初字第530号
  •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14号,负责人宋**。

  • 委托代理人池宇清、伍金凤,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林*,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 被告叶**,女,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 被告孙**,女,1952年6月3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 被告上海曹*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路4658号,法定代表人周**。

  • 被告福**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5号金鹿大厦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积平

  • 人民陪审员陈丽芩

  • 人民陪审员陈曦

  • 书记员陈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