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缪**、江**、彭**、李**、上海曹安**理有限公司、福建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应在2014年5月1日前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14号,负责人宋**。
委托代理人池宇清、伍金凤,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江**,女,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彭陈相,男,1959年4月1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李**,女,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上海曹*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路4658号,法定代表人周**。
被告福**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5号金鹿大厦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周**。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积平
人民陪审员陈丽芩
人民陪审员陈曦
书记员陈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