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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林**、邱*、叶**、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林**、邱*、叶**、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收回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周民初字第333号
  •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

  • 法定代表人俞扬,系该联社理事长。

  • 委托代理人黄雁东,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系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副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

  • 被告杨**,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 被告林*美,女,1966年8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 被告邱*,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 被告叶**,男,1959年7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

  • 被告刘**,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旭彪

  • 书记员林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