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林**、邱*、叶**、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收回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
法定代表人俞扬,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雁东,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系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副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杨**,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林*美,女,1966年8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邱*,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叶**,男,1959年7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
被告刘**,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旭彪
书记员林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