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委员会、安**象局、安徽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以与三被告案外和解为由,于200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〇二〇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成军,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茜,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员会,住所地安徽**菱大道421号。
法定代表人毕美家,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国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自发,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气象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翟**,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国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自发,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国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自发,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皖
审判员朱治能
审判员王怀庆
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