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闫君诉被告朱*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朱*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u0026amp;ldquo;事实不清u0026amp;rdquo;退回蚌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宋*,女,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闫*,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茂耐,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男,194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金凤良,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权
书记员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