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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闫君与朱*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闫君诉被告朱*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朱*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u0026amp;ldquo;事实不清u0026amp;rdquo;退回蚌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淮民一初字第01735号
  •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宋*,女,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 原告:闫*,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茂耐,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朱**,男,194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 委托代理人:金凤良,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权

  • 书记员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