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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启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严*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1011-2号民事裁定书,对黄万旗所有的房屋、轿车;对叶**所有的房屋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启诉称,黄**与叶**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2日,黄**以做工程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承诺使用一年,一年还款不计息,超过一年则以月息2分计算。原告于当日通过中**银行转入黄**个人账户50万元。2014年3月,原告向黄**催收该笔款项,黄**请求再使用一段时间至2014年5月底,并承诺到时连本付息60万元。当日黄**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拒绝还款。后经原告了解黄**于2015年2月已经死亡。因为该笔借款发生在黄**、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黄**死亡,原告选择向叶**主张该笔债权。故请求判令叶**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叶**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黄**与叶**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12日,严*启通过中**银行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分两次转入黄**账户共50万元。2014年3月30日,黄**出具借条,大致内容为“今借到严*启现金60万元,在5月份之前全部还清”,黄**在借条上留下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另查明,黄**于2015年2月死亡。

庭审中,严*启陈述其与黄*旗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黄*旗以工程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到后经其多次催讨,2014年黄*旗收回之前借条,将本金和利息相加后重新向其出具借到现金60万元的借条。

上述事实,有中**银行两张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借条、眉山市东坡区悦兴镇金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严*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黄**现金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即成立有效。在黄**向严*启出具借条,重新确定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数额,还款时间后,黄**即应按照自己出具的借条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该笔借款发生在黄**、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黄**现已死亡,原告严*启可选择向黄**的遗产继承人主张其权利,也可选择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向其配偶叶**主张权利。原告选择向配偶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借款6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920元,由被告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眉东民初字第1011号
  •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严光启。

  • 委托代理人:李碧英,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刘孟梅,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靖雅

  • 审判员夏琨

  • 人民陪审员徐碧英

  • 书记员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