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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责任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原告成都金**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金**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金**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牛民初字第99号
  •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8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成都金**责任公司。

  • 被告张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林力

  • 书记员彭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