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等五人诉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建房管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林*等五人于2016年3月7日以被告已组织五原告和第三人协商,并同意撤销原房产登记,恢复原房产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等五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林立、林**、林*、林**撤回对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林立、林**、林*、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女,生于1960年1月4日,汉族。
原告林立,男,生于1967年9月23日,汉族。
原告林**,女,生于1974年8月14日,汉族。
原告林*,女,生于1965年10月4日,汉族。
原告林**,女,生于1997年3月20日,汉族。
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住武胜县沿口镇小东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文阁,县长。
委托代理人卿旻,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武胜县沿口镇小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彭*,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男,生于1937年6月20日,汉族。
第三人赵**,女,生于1952年1月26日,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波
审判员余建华
人民陪审员陈运斌
书记员李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