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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等人诉武胜县人民政府、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政府住建房管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等五人诉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建房管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林*等五人于2016年3月7日以被告已组织五原告和第三人协商,并同意撤销原房产登记,恢复原房产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等五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林立、林**、林*、林**撤回对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林立、林**、林*、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622行初2号
  •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登记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女,生于1960年1月4日,汉族。

  • 原告林立,男,生于1967年9月23日,汉族。

  • 原告林**,女,生于1974年8月14日,汉族。

  • 原告林*,女,生于1965年10月4日,汉族。

  • 原告林**,女,生于1997年3月20日,汉族。

  • 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住武胜县沿口镇小东街32号。

  • 法定代表人文阁,县长。

  • 委托代理人卿旻,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武胜县沿口镇小东街4号。

  • 法定代表人彭*,局长。

  • 委托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林*,男,生于1937年6月20日,汉族。

  • 第三人赵**,女,生于1952年1月26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波

  • 审判员余建华

  • 人民陪审员陈运斌

  • 书记员李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