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刘*与杨*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委托什邡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期在外,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武**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陈**,女,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刘*,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喻金星,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男,住四川省什邡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昌茂
审判员苏华
审判员李柱发
书记员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