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朱**与田**等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田**、吴**应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朱**代为清偿款735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86元、公告费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乐中执字第843号
  •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朱**,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 委托代理人:杜先章,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田**,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 被执行人:吴**,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荫建

  • 审判员邓均

  • 审判员余红波

  • 书记员陈梁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