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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限公司与乐山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仁**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仁**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仁**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仁寿民初字第431号
  •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四川仁**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汪洋镇协作村四组。

  • 委托代理人李晓丹,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乐山市**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志强

  • 书记员陈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