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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郑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李*与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曾*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李*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无法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撤回要求与被告刘*甲离婚的起诉后,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没有好转,依然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互不往来,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婚生儿子刘*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告请求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

  • 郜某某与范*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本案中,上诉人范*甲与被上诉人郜某某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关于女儿范*乙的抚养问题,一审征求了范*乙的个人意愿,判决由郜某某抚养更为合适。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一审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正确,分割也较合理。对于上诉人范*甲所称的共同债务问题,因一审并未涉及,二审也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关于一审判决的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因双方已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双方应按和解内容执行,因此,此项判决不妥。综上,上诉人范*甲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 刘某某与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何*与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原告陈**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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