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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李**等与中国人民**司陆川支公司、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欧*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交通费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请求的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交通费有误,以本院确定给付。本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欧*,给原告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结合受害人欧*生前是农村五保户等实际情况、被告陈**的过错程度以及承担责任能力,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被告赔偿

  • 杨**、李**等与杨**、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苏**、杨**二人合伙就更换门头招牌与杨**形成承揽关系有公安机关在本案损害发生后对苏**的询问笔录为证,杨**等四人、苏**原审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结合一、二审庭审情况,该事实应予认定。杨**等四人上诉称杨**雇佣杨**为其拆除旧招牌的理由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在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仅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的过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苏**与

  • 刘**、孙**、赵**、刘*甲与克**、陈**、李**、赵**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亲朋好友聚会,喝酒助兴是常有之事,但饮酒过量引发事故在当今社会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作为共同饮酒的人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关于刘*乙是否与上诉人克**、陈**、李**、赵**共同饮酒?从三坪垦区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当日刘*乙连续三次电话联系陈**,由克**将其送到李**、赵**处,在刘*乙到达李**、赵**的住处后,陈**为刘*乙及克**倒酒,四人均认为刘*乙来的时候可以看出来喝酒了,但还正常,没有醉酒的状态,还算清醒。虽然四人均否认让刘*乙喝酒的事实

  • 孙**与徐州市**有限公司、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梁**、韦*更等与李**、陆**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祝**与阿勒泰**有限公司、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争议焦点,被**公司与被告郑*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 石河**资经销部与王**、兰*、新疆西**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一、被告邓**与第三人签订监控安装工程合同书的性质是什么;二、五被告绿洲牧业奶牛养殖公司与王**的死亡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依据。

  • 中国太平洋**南分公司营业部与闫**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法院确认为:医疗费

  • 2016-3181上诉人郑州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卫啟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郑州新**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聘用保安对小区进行安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应对保安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业主在小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上诉人聘用的保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被上诉人发生争执并致使被上诉人构成轻伤二级,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被上诉人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人郑州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

  • (2016)豫14民终1107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王**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经过被上诉人虞城县水务局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李**、王**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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