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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与哈尔滨西**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张**作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2.5公里处宜居家园三期305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的使用权人,在其房屋内财产受损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应以鉴定结论为准。至于赔偿主体,虽然造成漏水的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2.5公里处宜居家园三期305号楼1单元7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西部开发公司,但因西部开发公司已向开**业公司缴纳了空置房屋物业管理费,开**业公司对空置房屋应负有管理义务,因开**业公司未发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2.5公里处宜居家园三期305号楼1单元701室的塑钢

  • 原告(反诉被告)马**与被告(反诉原告)马**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立案告知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系马关县公安机关出具,盖有单位公章,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马关县公安局都龙镇边防派出所将马绍金故意伤害案列为刑事案件,并已侦查终结,原告伤情为轻伤二级的事实,该证据能客观反映案件发生经过,本院予以采信。2号证据系马关县公安局都龙镇边防派出所对马**、马**、马**、马**、马绍金的询问笔录,该笔录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捺印认可,几份笔录之间与1号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发生的详细情况,本院予以

  • 杨**与莫通程、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情与原告从人字楼梯摔下没有因果关系,猜测原告可能系其之前或之后因其他原因所引起的损害,但二被告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二被告的这一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提供的洪江区桂花园乡卫生院、洪江区中医院的诊断结论,结合原告受伤的过程及在家休养的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左*骨近端陈旧性骨折系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在被告廖**安装电线时从人字楼梯摔下所致。根据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湖南省有关人身

  • 哈尔滨**有限公司与鸡西大地**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金桂园小区整体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委托合同书时,被告尚未取得金桂

  • 卢*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于2010年4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约定哈尔滨市道里区运华广场309栋3单元4层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且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年内被告未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故原

  • 彭**与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意见书

    本院认为,两案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彭**是否构成侵权;原审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原审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 王*与冯贵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2012年4月17日,原、被告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4月10前给付原告第三年租期的租金;该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必须按时交纳房租,否则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诉争房屋交付给被告租用,而被告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

  • 张**与黑龙江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9年12月30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的临迁补助费。因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12月30日期间的房屋临迁补助费,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010年12月31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的临迁补助费。关于被告辩称2012年2月13日已通知原告入户,该日期以后的款项不应支付的意见,因原告延期入户系因被告房屋价款计算错误导致,故被告的该答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2010年12

  • 申请**来水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浩**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意见书

    申请人**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南京浩**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南**委员会于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宁裁字第241-0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15日期间的水费人民币87408元及逾期缴纳水费的违约金人民币17481.6元。(二)本案仲裁费的承担(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委员会(2012)宁裁字第241-09号裁决书是否符合申

  • 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他人自留山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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