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不同
抵押:抵押的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出质: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2、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
出质: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3、担保方式不同
抵押:抵押不转移抵押物。
出质: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房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房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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