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仅以最终实现债权为目的。因此,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于债权已经得到清偿,应当归抵押财产的原所有人即抵押人所有;如果其价款还不足以清偿债权,由于抵押人已就其抵押财产承担了担保责任,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债务人清偿。例如,甲向乙贷款100万元,丙用自己的一套住房为甲做抵押担保,甲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乙与丙协议将该套住房变卖,如果变卖所得为120万元,清偿乙的债权后,剩余的20万元归丙所有;如果变卖所得为80万元,偿还给乙后,不足的20万元应当由甲清偿。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综上所述,抵押财产根据其市场价值变现后会优先对债务进行清偿,如果超过债务部分的,那么就归抵押权人所有,否则就需要债务人补上缺少的部分。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抵押财产变现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如何处理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