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的权利人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可以凭遗嘱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设立居住权需注意以下几点:
1、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以当事人另有约定为例外。如果居住权合同没有约定是否有偿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是无偿的。
2、居住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之前,居住权不成立。
居住权合同,是指居住权人和住宅权利人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对住宅权利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合同。
居住权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住权合同为要式合同,即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五个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综上所述,如果房屋所有权人留下遗嘱指定某个人可以享有房屋的居住权的,自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居住权会因为居住权人的死亡而消灭,所以以遗嘱的方式设立是有效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遗嘱设立房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