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及留置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05-17 10:19: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方式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主要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及定金五种。那么抵押质押及留置的区别是什么?抵押是什么?留置是什么意思?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抵押质押及留置的区别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抵押质押及留置的区别

一、抵押质押及留置的区别

(一)担保范围不同

1.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担保合同内容不同

1.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四)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五)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六)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七)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二、抵押概述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留置

(一)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缆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此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抵押质押及留置都属于担保方式,主要具有以上7种不同,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抵押质押都属于约定担保,只有留置属于法定担保,性质上就是完全不同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抵押质押及留置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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