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抵押期限

更新时间:2021-05-21 13:51: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抵押也成为普遍现象,抵押可以分为按份共同抵押以及连带共同抵押。那么连带共同抵押期限是多久?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共同抵押的类型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连带共同抵押期限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连带共同抵押期限

一、连带共同抵押期限

连带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连带共同抵押期限如下:

1、连带共同抵押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共同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共同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抵押人免除保证责任;

3、连带共同抵押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4、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抵押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抵押合同约定共同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抵押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6、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

2.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是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

3.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三、共同抵押的类型

共同抵押的类型,可依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1)按共同抵押中,各当事人是否就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作了约定,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

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在按份共同抵押中,每个抵押物对同一债权是分别担保,因此不是真正的共同抵押。

连带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连带共同抵押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的清偿,对抵押权人较为有利。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将共同抵押称之为连带抵押。但连带抵押与连带债务有明显差异。尽管共同抵押的数个抵押物对于所担保的债权各负全部担保责任而与连带债务颇为相似,但二者终为不同的法律制度。连带债务为“人”的连带,属债的关系范畴,负连带债务的人为债务人;而共同抵押为“物”的连带,属物权关系的范畴。负连带责任之物,不以债务人所有或有处分权为限,即使第三人之物,也可以为共同抵押标的物。

(2)按抵押财产的归属区分,共同抵押可分为,抵押财产同属于一人的共同抵押、抵押财产分属于多人的共同抵押。

抵押财产同属一人的共同抵押,是指一人对供抵押的数项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共同抵押。这里的一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前者如:债务人甲以其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与价值4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其债权人乙担保500万元债务的清偿。如果前述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是由第三人丙提供的,则构成抵押财产同属第三人的共同抵押。所谓数抵押财产同属一人,是指抵押人对这数项抵押财产均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抵押财产分属多人的共同抵押,是指供抵押的数项财产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人,即多人对数项抵押财产分别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某项或某几项抵押财产属于债务人,其他抵押财产属于第三人,如,甲向乙借款1000万元,甲以其分别登记的二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全部债务的清偿;第三人丙则以其价值500万元的厂房抵押给乙,担保全部1000万元债权。二是供抵押的多项抵押财产均属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债权人A对债务人B享100万元的债权,第三人C以其价值40万元的房产,第三人D以其价值20万元的汽车,第三人E以其价值70万元的房产共同抵押给A,以担保其全部100万元债权的受偿。

数项抵押财产同属第三人时,依当事人对数项抵押财产中各别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份额是否有约定,有数项财产同属第三人的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份。同样,在数抵押财产分属不同人的情形,对第三人供抵押的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是否有约定,也有按份的共同抵押与连带的共同抵押之分。在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必须就全部抵押财产换价,对每一财产的换价金额只能在该财产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对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可就共同抵押中的任一或几项财产换价以满足其债权。在数项抵押财产分属于不同人的情形。如果既有债务人提供抵押财产,又有第三人提供抵押的,不管是按份共同抵押还是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必须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受偿,如果就债务人供抵押的财产,卖得价金能满足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则其他抵押人的义务即告解除,若不能满足全部债权,则债权人只能就不能满足的部分再就其他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卖得价金受偿。

共同抵押作为数财产担保同一债权的特别抵押形式,与一个财产担保数个债权的抵押形态截然有别,后者仍属一般的抵押形态,只是在一项财产上成立数个抵押权,分别担保着数项不同的债权,即所谓的抵押权竞存。

共同抵押作为在数项财产上成立数个抵押权担保同一债权,与所谓的财团抵押也不同。财团抵押主要为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所规定,是指以企业财产结合体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权,与普通的抵押权是以抵押人的个别财产设定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不同,财团抵押权是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各个不动产、动产及财产权利集合成一个财团,而于其上设定的抵押权。财团抵押与共同抵押一样,也存在众多不同的财产。其标的既非单纯的不动产或动产,亦非单纯的财产权利,而是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及财产权利的整体,该整体在法律上视为一物,因此,财团抵押权为单数的抵押权,这一点与共同抵押权存在于各别财产之上而成立复数个抵押权显然有别。可见,财团抵押权为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之例外。

连带共同抵押也属于担保的一种方式,适用保证期间的有关规定,主要是为了担保债务的顺利完整履行。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连带共同抵押期限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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