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清偿顺序

更新时间:2021-05-24 10:56: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生活中,当我们资金周转不开的时候就可以去进行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已成成为一种主流趋势。抵押是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协议的保证,如果债务人因故或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怎么办呢,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中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抵押物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物的清偿顺序

  抵押物的清偿顺序,主要依据抵押合同是否登记以及合同是否生效决定。《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哪些抵押需要登记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它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抵押物的清偿顺序的相关内容,综上,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不偿还债务的时候,我们债权人有权利因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当时与债务人签订协议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来保证自己的权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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