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权利人要合法享有物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存在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此要件有如下几层意义:
(1) 权利人享有的须为物权。
(2) 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3) 权利人以享有物权为已足,是否实际占有物在所不向。
(4) 权利人须为物之现时物权人。
2.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
(1) 须有妨害之事实。
(2) 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
(3) 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之妨害。
3.须妨害的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
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4.有相对人的出现
妨害出现后,尚需有相对人,物权人始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特定之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若没有或找不到相对人,纵有物权之正常行使受有妨碍之事实,物权人也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所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的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传统民法中的物权请求权有三类: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不法侵夺其物之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与他物权之圆满状态受到他人以侵夺占有或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不法予以侵害或者妨碍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该妨害,从而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的一项请求权。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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