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绝对权吗

更新时间:2021-05-26 17:46: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关用益物权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那么用益物权是绝对权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用益物权是绝对权吗

  一、绝对权是什么

  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即只要不去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即可,因而绝对权一般是支配权。

  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二、用益物权是绝对权吗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而用益物权的性质,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应明确用益物权是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物权的通有性,如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和追及性等;

  第二,应明确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他物权的通有性,如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

  第三,应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上来认识用益物权的性质。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我们认为,用益物权除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和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物权和他物权的共有属性外,还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所谓用益性是指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属性。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就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而设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侧重于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侧重于物的价值或曰交换价值。正因为如此,用益物权又称为使用价值权,而担保物权又称为价值权。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因而,它不可能具有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属性。就是说,用益物权不涉及以用益物的价值清偿债务问题,也不涉及用益物灭失后以其他物代替的问题。用益物权的用益性因用益物权的种类不同而存在着范围和程度上的差别。例如,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和永佃权都是以土地为用益物的权利,但两者的用益范围和程度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地上权以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和种植树木为用益范围,而永佃权则以在土地上耕作或牧畜为用益范围。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它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权的独立性表明用益物权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就是说,用益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立为成立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亦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同时,用益物的变化,如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等,用益物权都将随之发生变化。在用益物权独立性问题上,地役权似有例外。通说认为,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似乎与担保物权相同,其实不然。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存在明显的差别。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所有权分离而存在,不得保留地役权而处分需役地所有权。这种从属性具体表现在: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一同让与,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可见,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是为保证需役地人的用益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而非为保证某一债权的实现而设置的。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所谓占有性是用益物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物权是一种支配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如此,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支配形态不尽相同。用益物权的内容在于使用收益的实体,即对物的使用价值的用益,因而它必然以物的实体上的有形支配,即实体占有为必要。用益物必须转移给用益物权人实际占有支配,否则,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目的就无法实现。例如,若不转移土地,地上权人或永佃权人就无法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进行耕作;担保物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可不必对物进行实体上的有形支配,以无形支配为满足。在担保物权中,质权和留置权以标的物实体上的有形支配为必要,但这种支配并不是用益性的。在质权和留置权中,都有权利人非经物之所有人的同意,不得使用收益物或留置物的规定。否则,权利人应负民事责任

  、用益物权分类  

  如何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学者们的看法差别很大。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

  1、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

  3、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租赁权;

  4、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使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用益物权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和受限制性等物权特征。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用益物权是绝对权吗”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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