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1-07 14:35: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善良管理人通常都会采取合理的方式去通知事物权利人的,例如捡到遗失手机,正常来说都是选择打电话或者放公安局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有哪些

  一、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管理人将管理事项通知了本人,管理人应等待本人的处理意见。本人可能对管理人有指示,也可能没有指示。本人有指示时,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双方不再是无因管理关系。本人指示管理人继续管理的,管理人与本人构成委托关系;本人指示管理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应按本人的意思终止管理。本人无法通知的,或通知到了本人,而没有明确指示的,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好管理义务,不得随意终止自己的管理行为。有的学者认为,管理人通知后,本人无指示时,管理人应不再继续管理。

  二、什么是不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无因管理之债不履行责任的归责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是指避免本人或其近亲属所面临之紧迫危险。救助人之责任应予减轻,因紧急情况下难为审慎权衡,故不宜使救助者对轻过失负责。但依该条文义,救助者似绝对免责,纵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然。解释上至少可认为,若管理人故意加害本人,则无管理本人事务之意,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遑论该条之“救助”,故无免责余地,而应负侵权责任。另外,学说上大多认为,纵于紧急救助,管理人至少仍应对重大过失负责。故解释上宜以目的性限缩,对救助者之免责增加“无重大过失”要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管理人进行了通知,往往也是其善意行为的一个证明。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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