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概念

更新时间:2021-01-07 14:17: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三人要返还也是要有条件的,善意取得和无偿取得这两个情况下处理方法是不同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概念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概念

  一、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概念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惟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二、第三人返还义务成立要件

  (一)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二)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格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

  (三)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须负返还之责。

  三、不当得利返还利益的范围是如何的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

  2、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3、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概念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第三人取得物品以后,如果造成了损失是需要赔偿损失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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